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关于全面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决定》(交大委〔2012〕37号),结合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学管理体制。教务处是学校负责本科教学的职能部门,学院(部)是教学实体,教务处和学院(部)是学校教学平台的主体。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学生工作部、教育技术中心和学生社区是协助教学管理的主要单位。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咨询与评议机构;本科教学督导组按照《银河集团198net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办法》(交大〔2012〕122 号)有关规定,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规章制度。
(二)指导、协调、监控学院(部)实施教学运行管理,及时做好教学运行状态的信息收集和反馈。
(三)组织制订各类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实施教学质量全面管理与监控。
(四)协助规划学校本科教学基本建设,组织实施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和示范课程等相关教学建设工作。
(五)规划和指导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组织实施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的研究与改革。
(六)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籍资格和学历/学位授予资格。
(七)协调学院(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
(八)考核学院(部)教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教学条件,论证、拟订专业改造(调整)、专业增设和教学基本建设的计划。
(二)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设置课程体系,制订教学大纲,协助建设试题库。
(三)编制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落实教学计划,选配任课教师,全面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四)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负责教学工作量核算和教师年度考核。负责教学责任事故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五)严格执行《银河集团198net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确保本科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组织教师承担其它层次的教学任务。
(七)组织开展第二课堂、创新创业训练和各类学科竞赛等。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下设专业建设小组、课程与教材建设小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把握学校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
(三)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研究。
(四)指导学校教研教改、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结题审查、评估及教学成果奖的评议;指导学校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五)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沟通教学信息,宣传推广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单位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审议、指导本单位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负责向学校推荐各类专业建设专项计划项目。
(三)审议、指导学院(部)课程建设,负责本单位重点课程和各类课程改革项目的评选和向学校积极推荐。
(四)审议学院(部)教材建设规划,负责对本单位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教材。
(五)指导本单位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并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审议本单位设置的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各类教学奖励。
(七)审议本单位制订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本单位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单位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八)完成学院(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协助教学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以及教学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务处审定的教学执行计划,切实做好教育教学相关管理、协助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负责制定培养方案中总学时、总学分、各类课程学分的比例以及课程代码编制、培养方案格式、进度要求等总体安排。
(二)学院(部)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负责组织制定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结点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培养方案答辩并向学院(部)反馈答辩意见。
(四)学院(部)根据答辩反馈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培养方案,修改完善后提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提请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教务处印发培养方案。
(六)根据新的专业培养方案,各学院(部)组织各级各类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管理
(一)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1次。
(二)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经学校审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三)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需要调整之处,由学院(部)提请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主任)签字盖章后,在每学期第4周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对申请集中审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凡培养方案中所更改的课程涉及其它教学单位者应与相关单位会签后报教务处。
(五)学院(部)在培养方案的调整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总学分(学时)或课程学分(学时)。
(六)未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对培养方案进行更改,凡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执行计划的制定与主讲教师选派
(一)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教务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编制原则、程序、进度与要求,并下发通知至各学院(部)。
(二)学院(部)应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执行计划的编制原则等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所属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并报请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部)应将经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教学执行计划,在完善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后,于每学期的第6周前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负责汇总、审查、印发各学院(部)的教学执行计划,并负责制定执行计划下的课程主讲教师选派规定。并于每学期的第8周前向学院(部)下发课程主讲教师选派通知。
(五)学院(部)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和主讲教师选派通知要求,选派主讲教师,并于每学期的第10周前将课程主讲教师选派报表报教务处审查。
(六)课程主讲教师选派审查完毕后,由教务处实施统一排课。
(七)承担全校性课程的学院(部),应制定针对不同专业大类的课程类别,供相关专业学生选修。
(八)凡需要其它教学单位承担的课程,承办专业的学院应提出基本要求并与承担课程的教学单位商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案、教学大纲等。
第四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
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按照《银河集团198net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交大〔2012〕239 号)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
(一)课程建设管理按照《银河集团198net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交大〔2012〕230号)执行。
(二)学院(部)要加强课程教学相关文件资料(如授课计划、考卷、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等)的管理,课程教学相关文件资料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四年。
第十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教材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教材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学院(部)教材建设规划,控制教材质量,组织教材评优,推荐优秀自编教材公开出版,推荐申报国家奖及申报省(部)级规划、精品与重点教材。同时,负责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的审批与管理。
(二)学院(部)组织编制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查本单位教材选题及主编人员、自编教材质量,负责推荐本单位自编、统编优秀教材。
(三)教材征订计划工作任务由教务处向学院(部)统一下达,学院(部)按照学校教材选用工作要求,组织各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选用教材,填写“银河集团198net教材选用审批表”(由教务处提供)并报学院(部)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学院(部)上报的教材选用情况统一编制教材征订计划。
(四)教材订购和发行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材发行采用学校统一招标、教材服务商代理的形式进行。学院(部)负责收集、了解本单位教材使用质量反馈信息、监控教材选用质量,并加强教材选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调度管理
(一)教务处依据教学执行计划和主讲教师资源,统筹双校区教学运行,负责完成全校课表编排,并在网上进行公示。课表公示后,学院(部)通知相关教师查询课表。课表一经排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二)教务处统一制定和公布选课计划,相关学院(部)负责组织教师指导学生选课,并协调处理选课相关问题。
(三)任课教师因公出差、生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学院(部)安排其他教师临时代课。
(四)教务处统筹双福校区教室资源管理,双福校区管委会教学办具体负责双福校区教室借用、调整及协调处理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学院(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教学秩序实施管理。教务处对全校教学运行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考试考务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统一制定考试计划、管理试题库、送印试卷及试卷评估工作。
(二)学院(部)负责组织教师进行试卷命题、评阅工作,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同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做好各类考试的考前动员和监考教师的选派、培训等工作。
(三)集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分散考试由相关学院(部)组织实施。
(四)考试结束后,学院(部)对考核试卷进行回收、整理和归档。
(五)教务处牵头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专业外语四、八级考试和重庆市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学院(部)根据学校统一安排选派监考教师,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违纪处理
(一)教师发生教学违纪与事故时,按照《银河集团198net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交大〔2012〕225 号)执行。
(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按照《银河集团198net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成绩管理
(一)教务处统一管理成绩提交工作,教务处教务科于每学期第6周以前制作教师成绩录入密码下发到各学院(部),由学院(部)通知相关教师。
(二)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字,于课程考核结束后5日内将考核成绩上网提交,任课教师不得以其它方式向学生公布所任课程的成绩(含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成绩)。学生本人可从教务网或向所在学院(部)查询各种考试成绩。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本人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学院(部)填写“学生查询试卷申请表”、经学院(部)批准后由学院(部)组织核查和处理相关事宜。中期结束的课程,核查考卷的期限为该课程成绩网上提交后的7日内;对于期末结束的课程,核查考卷的期限为次学期第一周内,逾期不再受理。
(三)考核成绩一经网上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若确有错误必须更改的,应由任课教师到学院(部)教学秘书处领取“教师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四)学生课程的免听、免修、增修、缓考由所在学院(部)审批处理;专升本学生专科期间的成绩由所在学院(部)制作成Excel文档,提交教务处教务科。
(五)学院(部)对本单位的学生必须建立完整的成绩档案,每学期结束后,学院(部)应将学生成绩单整理、装订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部)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建立、更新与完善。学籍档案表格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三)对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专升本等学籍异动的处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院(部)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签署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查,学校审批后执行。
(四)学籍异动处理结果,由教务处下发至相关学院(部),学院(部)负责将处理结果送达到学生本人。
(五)学生电子注册信息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审核和上报,学院(部)按照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电子注册信息的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证书管理
(一)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双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遗失证明书等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的统一组织与学历学位数据的报送工作,学院(部)具体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与授位资格的核查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制作与打印,学院(部)负责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管理
(一)学院(部)按照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务处相关文件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教务处组织对开展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监督管理与专项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竞赛、创新学分认定由教务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统筹安排,各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各阶段的教学活动。
(三)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教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学院(部)负责实验教学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四)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培训,维护多媒体设备、制订多媒体教室建设规划,并按照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提供教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
(一)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质量的宏观监控,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
(二)学院(部)负责开展本单位各类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
第六章 本科教学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范围
列入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范围包括校属所有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部等教学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核原则
(一)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反映各学院(部)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
(二)通过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使各院(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校关于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三)根据各学院(部)的办学基础条件类别、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类别,进行分类考核。
(四)对考核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高等教育的改革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对学院(部)本科教学绩效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在每年3月份对各学院(部)上一年度的本科教学业绩进行考核。
(二)各学院(部)根据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自评,并向教务处提交自评书面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教务处经过审核后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考核结果提交学校业绩考核部门。
第二十五条 考核指标
(一)学院(部)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四个一级指标组成:教学状态、教学运行、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效果。详细指标及评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二)为激励各学院(部)实施本科教学改革与创新,全面推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设置本科教学工作奖励指标,进行奖励加分,奖励加分可由教学质量分进行折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学院本科教学管理暂行办法》(交院〔2003〕414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